《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2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增加一款,为该条第三款:“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二、将第十一、第十三条中的“失业保险机构”和第十二、第三十三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均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三、将第十四条中的“失业保险机构”修改为“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
四、将第七、第二十二、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一、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中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均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