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农业厅、财政厅、粮食局、工商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
为了适应我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90号)明确:适当增加我区储备粮规模,我区的地方储备粮规模由原来的5亿公斤增加到7亿公斤,其中自治区本级储备规模由原来的3亿公斤增加到4.5亿公斤,市、县储备规模由原来的2亿公斤增加到2.5亿公斤。为了使我区市、县储备粮规模落到实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市、县储备粮规模下达给各地区、地级市,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的储备粮规模主要根据各地的商品粮消费量确定。商品粮消费量大的地市,储备粮规模适当大些,反之则上小些。市、县储备粮规模调整后,自治区将对各地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市、县储备粮是当地人民政府调控本地粮食市场和防备灾荒的物质基础,各地必须将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时分解落实到市、县,并在2002年年底前如数储足。对未按时按规模储足、造成危及粮食安全问题的,自治区将根据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自治区下达给各地的储备粮规模是最低规模,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储备粮规模。
四、各市、县储备粮的粮权归各市、县人民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费用及轮换发生的损失,由同级财政从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给予补贴。储备粮储存费用补贴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利息按储备粮库存值、同期储备贷款利率和储备期限据实补贴。各地要及时、足额将储备粮企业,保证储粮企业企业保管粮食的利息、费用开支,严禁发生新的亏损挂账。
五、各地要加强粮食保管,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保证储备粮调得动、用得上,防止霉坏变质。
附件:各地市储备粮规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各地市储备粮规模表
贸易粮: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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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 原有规模 │ 调整后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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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 │20000 │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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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地区 │1300 │1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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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地区 │1400 │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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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地区 │1000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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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地区 │1200 │1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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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地区 │600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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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 │2700 │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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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 │2200 │2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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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 │2700 │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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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 │1500 │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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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 │1250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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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 │1000 │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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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 │1200 │1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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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 │1250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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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 │700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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