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农网改造中农民入户材料费是否交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长价管字[2003]2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我局晋价工字[2000]107号《关于我省农网改造中电能表以下入户材料费等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向每户收取入户材料费用最高不得高于200元,未计入税收因素。
二、电力部门在农网改造中集中向农民收取入户材料费,统一组织招标订货,是为了方便农民、统一标准、保证质量、加快工程进度,不以赢利为目的,没有加价行为,也没有收取手续费。
因此,我们认为,入户材料费应视同与农电维护管理费同样性质免征税赋,不应对农民入户材料费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