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管理,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以及按规定应进行质量监督的生产单位生产的建筑构件实施质量监督,并按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二、工程质量监督费以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为基数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按1‰收取。
(二)对未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其收费标准为:
1、福州市(不含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2.2‰收取,厦门经济特区和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收费标准按2.5‰收取;
2、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宁德市、永安市按3‰收取;
3、其他县(市)按3.5‰收取。
(三)按照省政府闽政(1996)5号和闽政(2000)5号文件精神,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如下:
1、福州市(不含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0.54‰收取,厦门经济特区和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收费标准按0.61‰收取;
2、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宁德市、永安市按0.74‰收取;
3、其他县(市)按0.86‰收取。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400元时,按400元计收。若受监工程距城区10公里以外50公里以内的按监督费总额加收15%的监督费;距城区50公里以外的受监工程,按监督费总额加收25%的监督费。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各级建设质量监督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款全额纳入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2)房字380号,(1992)闽财综字第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