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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用电增幅较大的重点企业电费折扣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用电增幅较大的重点企业电费折扣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闽国税流[20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用电增幅较大的点企业电费折扣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5日


闽国税流[2001]4号
  你局莆国税政[2000]75号请示悉。关于用电增幅较大的重点企业实行电费折扣折让如何使用《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省政府闽政办[2000]198号规定我省用电增幅较大的重点企业实行电费折扣,对省电力公司下达给企业的电费折扣额,同意按折扣折让处理,不征增值税。
  二、省电力公司下达给企业的折让电费额度年终使用不完的,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回。因此,超额部分不得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三、由于闽政办[2000]198号文件下达较迟,对集中在年末使用的折让金额,可在年内一次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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