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妇幼保健院
报来《关于我院停车场收取停车管理费的请示》悉。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精神,结合你院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院设立的机动车停放场地为车主提供车辆保管服务,按以下标准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
一、汽车:白天(早上6:00--下午19:00)收取1元/辆;晚上(下午19:00--次日7:00)收取2元/辆。
二、摩托车:白天(早上6:00--下午19:00)收取0.30元/辆,晚上(下午19:00--次日7:00)收取0.5元/辆。
二、对送急救病人的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实行免费保管。
四、你院在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本文规定的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从2002年8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