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的市财政局、物委:
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我省立即停止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各级消防部门在2000年10月止仍有余额的,已缴入财政专户的,从专户中划转入国库。未缴入财政专户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收缴国库。
停止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后,我省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并给予专项拨款解决。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督促消防部门按规定落实资金管理规定,缴销收费票据,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