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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荆门石油化工总厂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的批复

中国石化集团荆门石油化工总厂:


  你厂《关于申请调整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报告》(荆石化字[1999]第149号)和《关于申请调整计划外液化气出厂中准价的报告》(荆石化字[1999]第13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1999]10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你厂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
  一、按国家规定的液化石油气与汽油的比价关系,计划内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每吨2000元调整为每吨2100元;

  二、计划外液化石油气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目前的市场行情,计划外液化石油气出厂中准价由每吨2600元下调为每吨2500元,上下浮动幅度为5%。

  三、你厂所属液化气公司对燃气经营企业销售液化石油气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厂价格执行,不得另行加价和收费;对持《燃气自供许可证》的自供单位和最终用户的销售价格,由你厂按《湖北省燃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拟定方案,报我局审批后执行。

  四、应购货方要求,你厂为其提供装车(指装汽车、灌车)、管输(指通过管输装置将燃气装车、装船或直接输送至用户库内)服务,可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具体标准仍按我局鄂价重价(1994)第14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装车费每吨5元,管输费每吨12元。

  五、湖北兴化股份公司生产的液化石油气,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以上价格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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