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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湖北移动通信公司武汉分公司数字移动电话通话费标准下浮的复函
  湖北移动通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规范数字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函》(湖北移动市场[1999]187号)收悉。作为全省价格主管部门,我局认为,维护市场稳定,反对价格歧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赋予物价部门的职权。你公司作出的“除武汉市外全省均开办‘本地通’业务”的决定没有遵循全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的原则。鄂价经字[1999]336号文件中“允许中国联通公司武汉分公司资费标准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规定是符合信息产业部信部清[1999]952号文件精神的。考虑到你公司强烈要求,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武汉分公司数字移动电话本业务区通话费标准以国家规定标准为基础下浮10%,即每分钟0.36元。时间从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若有违反,省物价局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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