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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华映管(福州)有限公司分期确认减免税期限的批复
你局《关于中华映管(福州)有限公司分期确认减免税期限问题的请示》(榕开国税政[2001]052号)文收悉。经请示省局,同意中华映管(福州)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建成投产的第三期投资项目彩色B厂,当年获利,其获利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可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华映管(福州)有限公司分期计算减免税期限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外[1997]001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七条规定选择2000年征税,从第2001年开始计算该公司彩色B厂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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