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严格配备更新小汽车的有关规定》、《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的有关规定》、《关于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婚丧事宜从简的规定》、《关于公费外出参观、学习、培训实行报告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调动和离任公物移交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1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的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缩减财政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报告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报告者应报告的内容:
(一)外出参观、学习、开会、培训的原因、目的、地点、时间、所经路线、拟定支出、外出人数、外出天数;
(二)本单位外出参观、学习、开会、培训的意见;
(三)上级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必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告请示。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外出是指出省、出国活动。
第六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受理各单位的报告。
第七条 对于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告请示,受理报告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报告委领导,一般情况当天答复报告人,报告人要按答复办理。
第八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把外出参观、学习、开会、培训旅差费报销关,凡没有市纪委出据的审批手续,一律不准报销外出费用。凡因公出国的单位和个人,不经市纪委批准,公安局、外事办不准办理出国手续。
第九条 处理办法:
(一)各单位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公款旅游的,要如数清退所花费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借外出参观、学习、开会之机绕道旅游的,也要如数清退所花费用,写出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在外单位或下属单位报销自己和他人旅游费用的,一经查实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清退的旅游费用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培训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二00三年八月一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