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安平开发区售电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泉价[2001]4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安平开发区在我局《关于调整泉州市各县(市)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19号)附表八中各类用电价格的基础上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1分/千瓦时;商业用电1.5分/千瓦时;大工业和非普工业用电0.8分/千瓦时。调整后的安平电力有限公司综合分类电价详见附表。
2001年7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泉州市安平电力有限公司综合分类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备注:1.上述所列各类电价已含电力建设基金1分/千瓦时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千瓦时。
2.上述所列各类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1分/千瓦时;商业用电1.5分/千瓦时;大工业和非、普工业用电0.8分/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