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泉州市安平开发区综合分类电价的补充通知

泉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安平开发区售电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泉价[2001]4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安平开发区在我局《关于调整泉州市各县(市)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19号)附表八中各类用电价格的基础上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1分/千瓦时;商业用电1.5分/千瓦时;大工业和非普工业用电0.8分/千瓦时。调整后的安平电力有限公司综合分类电价详见附表。
  2001年7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泉州市安平电力有限公司综合分类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备注:1.上述所列各类电价已含电力建设基金1分/千瓦时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千瓦时。
  2.上述所列各类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1分/千瓦时;商业用电1.5分/千瓦时;大工业和非、普工业用电0.8分/千瓦时。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