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持城市主干道的交通顺畅和平整美观,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城市道路挖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市区范围内道路红线为20米(含2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二、严禁对上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进行开挖,对需穿越城市道路的管线敷设工程,强制使用非开挖的地下穿管技术。
三、对确需在上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上进行道路开挖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以及大修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地下穿管技术的施工由市建委组织实施。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