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确保甘蔗生产用种安全,促进我区蔗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甘蔗良种引进、推广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甘蔗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甘蔗作为我区的主要农作物,按照
种子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种苗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向及其种子管理机构要切实把好甘蔗商品种苗生产经营资格关,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甘蔗种苗的,要坚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严格执行甘蔗良种推广程序。甘蔗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审定的甘藤品种可在本自治区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外省审定通过(含台湾地区评议通过)的品种,必须在区内5个点以上引种试种成功,并通过自治区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其真实性鉴定,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推广。违者,要坚决依照
种子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规范甘蔗良种引进和边境贸易工作。从境外引进甘蔗良种的,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经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监测。检疫监测不合格的,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不得受理品种审定申请,各级种子管理机构不得受理品种真实性鉴定,引进的品种不得经营、推广。从事甘蔗良种边境贸易的,必须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资格和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并经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蔗良种边境贸易业务。违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严格执行种子检验规程,确保甘蔗良种质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子管理机构要督促甘蔗良种生产者严格执行种子检验规程,在生产过程注意除杂去劣,坚决取缔不合格甘蔗种苗,确保甘蔗良种质量。
五、搞好甘蔗品种区域试验,审定及示范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子管理机构,要组织好甘蔗新品种的区域试验工作,及时审定甘蔗新良种,认真总结高产高效配套栽培管理技术,并积极搞好甘蔗良种的示范推广工作,以加快我区甘蔗良种的推广步伐。
六、完善配套良种资料服务,实行良种良法。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子管理机构要监督甘蔗良种经营者遵守有关规定,向甘蔗良种使用者提供甘蔗良种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书及有关咨询服务,保证良种良法服务配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