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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

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有起草任务的单位抓紧做好立法起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03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特别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引导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作为立法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改进立法工作方式,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政府立法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为我区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为了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草案)(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现已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二)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自治区计委负责起草,现已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同时,建议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三)为了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现已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四)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草案)(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起草,现已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二、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在2003年4月底前起草,并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在2003年4月底前起草,并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在2003年4月底前起草,并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三、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
  (一)为了实现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自治区计生委负责起草,现已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二)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现已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三)为了加强我区海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促进沿海经济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岸线管理办法(自治区计委负责在2003年3月底前起草,并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四)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在2003年4月底前起草,并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五)为了维护我区景点景区的旅游秩序,提高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素质,规范导游人员服务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在2003年4月底前起草,并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六)为了加强计划免疫管理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在2003年4月底前起草,并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四、拟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起草,现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细则(国务院修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后2个月内,由自治区计委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移民开发局起草,并送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

 

  五、着手调研论证、争取完成起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
  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条例(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起草);
  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起草);
  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
  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办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自治区工商局负责起草);
  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起草);
  ⒎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自治区邮政局负责起草);
  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牵头起草);
  ⒐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刷管理条例(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起草);
  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起草);
  ⒒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
  ⒓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广西军区负责起草);
  ⒔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起草);
  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起草);
  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起草);
  ⒗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起草);
  ⒘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起草);
  ⒙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起草)。
  (二)政府规章草案。
  ⒈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起草);
  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
  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起草);
  ⒋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规定(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起草);
  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起草);
  ⒍广西壮族自治区拍卖管理办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⒎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⒏广西壮族自治区游泳场馆管理办法(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起草);
  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实施办法(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起草);
  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起草);
  ⒒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起草);
  ⒓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
  ⒔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救助暂行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
  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卫生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
  ⒖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修订)(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
  ⒗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
  ⒘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修订)(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起草);
  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办法(自治区农机中心负责起草)。
  在本立法工作计划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增加立法项目的,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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