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人薪[2000]39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前的文件与鄂人薪[2000]39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此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宜昌市人事局二OOO年七月八日
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鄂人薪[2000]3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