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保康县人民政府,宜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炭关井压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1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煤炭关井压产工作成果,现结合当前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没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关闭煤矿的六条标准,坚决予以关闭。高硫高灰分煤矿,凡未采取降硫降灰分措施的也应予以关闭;拟保留但需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限两个月内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逾期未领取的要予以关闭。
二、凡已领取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而没有安装主扇(抽风机)的煤矿,煤炭生产管理部门要先收回煤炭生产许可证,并限其一个半月内安装完毕,逾期未安装的,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其他有严重隐患的煤矿,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予以关闭。
三、在关井压产期间,对应予取缔和关闭的煤矿,交通部门不得提供运输;有关部门和经营单位不得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其他单位不得转供电;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民爆器材供应部门不得提供火工产品。煤炭、地矿、工商、监察、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矿区范围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对非法恢复生产的煤矿要从严惩处,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将关井压产与整顿经营秩序结合起来,采取措施,切实制止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关井压产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关井压产目标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关井压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