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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石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村综合电价执行范围的请示》(石价工字[20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乡镇政府所在地非电力部门投资,由乡镇政府组织有关用电单位和城镇居民集资新建的10KV以下供电设施所供电价格执行目录电价。应按农电体制改革的要求,将资产无偿划归电力部门,实行直抄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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