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村综合电价执行范围的请示》(石价工字[20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乡镇政府所在地非电力部门投资,由乡镇政府组织有关用电单位和城镇居民集资新建的10KV以下供电设施所供电价格执行目录电价。应按农电体制改革的要求,将资产无偿划归电力部门,实行直抄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