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特急 计价格(2001)15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目标、基本政策、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请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涉及农民建房收费审批,要严格实行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政府及财政、价格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其他部门、省政府的其他部门和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乱收费,要一律取消。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向农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严禁利
用行政权力强迫建房农民接受代办建房审批手续、房屋设计、搭售商品等违法行为。对农民建房依法颁发证照收取的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将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向农民公布。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闽价(2001)费字183号文件规定,对涉及农民建房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建房农民有权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各级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除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外,要重点对涉及农民建房的各种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农民,服务农民。
四、为了加强农民建房收费管理,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农村电价、报刊摊派、达标升级专项治理检查,开展农民建房收费检查工作。对屡查屡犯、有禁不止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
五、各级政府价格、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纠风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和职责分工,抓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各设区的市要于2002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便汇总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