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在市区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违者罚款50元,并责令清除。
二、严禁在市区公共场所乱倒污水、垃圾、粪便,违者罚款100至300元,并责令清除。
三、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上午8时至晚上10时不准携带宠物出户,违者罚款200元。无主宠物由有关部门予以捕杀。
四、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废弃物,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清运单位对市区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0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