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的管理,提高旅游住宿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和旅游住宿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包括宾馆、酒店、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以下简称旅游饭店)的管理。
第三条 市、所辖市旅游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住宿业(饭店)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旅游饭店必须达到一星级以上的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以下证明文件:
1、旅游饭店立项批文;
2、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特种行业许可证;
5、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
6、给水设施卫生许可证;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9、营业执照;
10、其它应当持有的证明文件。
(二)具备下列设备设施:
1、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或回车线;
2、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3、客房内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电话、电视,灯光照明充足,有这光窗帘,备有服务指南、价目表;
4、75%的客房有卫生间,装有抽水恭桶、面盆、梳妆镜、淋浴或浴缸,配有浴帘。24小时供应冷水,16小时供应热水;
5、设有餐厅及相应的厨房设备、设施;
6、有采暖、制冷设备;
7、公共区域有直拨国际国内的公用电话,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8、四层以上的楼层设有客用电梯;
9、备有应急照明灯;
1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符合GB10001-94、GB一2894一1996;
11、其它应当具备的设备设施。
(三)设有下列服务项目:
1、前厅18小时提供预订、接待、问讯、留言、结帐、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并提供各种交通工具时刻表;
2、客房提供客房整理、叫醒和16小时冷热水、饮用水服务;
3、餐厅提供宴会、零点和团体用餐服务;
4、值班经理16小时接待客人;
5、三星级以上饭店进入国际信息网,能为客人提供电子邮件服务;
6、能提供其它一些代办服务。
(四)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员工守则。
(五)经营管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六)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并持证上岗。
(七)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 旅游饭店变更上级主管单位、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减经营项目、停业、歇业、变更业主或管理集团等,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5日内向旅游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
(一)评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308-199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
(二)饭店申报星级应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旅游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审或向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呈报;
(三)市旅游管理部门受江苏省旅游管理部门委托,负责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及三星级以上饭店的推荐;星级饭店的评定权限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星级申请后,在1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五)经批准的星级饭店,由国家旅游局向其颁发证书和铜牌,并公告;
(六)凡取得星级的饭店,可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散客);
(七)取得星级的饭店,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入
第六条 涉外饭店的审批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旅游饭店在取得“涉外”许可后,一年内应积极申报相应的星级。
第八条 旅游饭店员工不得索要小费,不准私收回扣,待客一视同仁。
第九条 旅游饭店必须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 旅游饭店应自觉遵守《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严禁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赌博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一条 本市对旅游饭店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 旅游管理部门受理宾客对旅游饭店的投诉,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市旅游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旅游饭店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会同旅游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旅游饭店贯彻执行价格政策的情况。
第十五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对旅游饭店的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旅游管理部门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旅游饭店的行业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旅游饭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饭店)协会的指导。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权限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降低星级、取消星级的处罚:
(一)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提供价质不符的服务;
(二)连续发生宾客对服务质量的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属实的;
(三)严重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公安、工商、国家安全、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分别由上述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社会旅馆接待国内旅游团队实行定点或推荐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旅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