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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是否受《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调整的请示的答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辽行疑字第15号《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适用〈
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
〉处1万元以上罚款是否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调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
》第
五十
条的规定与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
六十
条规定是一致的,人民法院认定诉计量行政罚款1万元以上决定的案件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时,亦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
六十
条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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