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344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税函[1999]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