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工作重点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动态资质管理,做好资质年检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资质证书。通过清理整顿,扶持一批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管理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我区房地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培育壮大我区的房地产市场。
(二)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一是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按照出让土地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和利用土地;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二是坚决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时,开发商和承购人必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使用全区统一印制的《房屋购销合同》。三是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制度,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切实把好交付使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
(三)查处商品房销售面积“短斤缺两”行为。查处的重点:一是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二是将分摊的公共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三是预售时违规进行面积计算;四是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五是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严厉打击虚假和不规范广告行为。一是打击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二是打击发布虚假广告和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三是打击承诺与实际不相符或无法兑现的内容的行为。四是打击广告内容不规范、使用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的行为。
(五)查处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重点:一是发布不实信息,利用假信息骗取“看房费”;二是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三是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未经注册擅自以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四是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收取委托合同之外的费用。
(六)加强物业管理。完善物业管理法规,规范物业管理合同,明确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对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互相推诿,不认真解决质量问题和配套不完善、处理问题和矛盾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的物业管理公司等,要严肃查处。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2003年7月—9月)。由各市(地)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组织抽查(2003年10月)。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三)工作总结(2003年11月)。各市(地)对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自治区建设厅。
三、加强领导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落实专人抓好此项工作。要加强汇报制度,及时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对在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