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国阅(1991)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非社会救济对象收容遣送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容遣送费按实际收遣天数计收,收容遣送时间:省内最多不超过15天,外省最多不超过一个月。收容遣送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7元/人·天(含伙食费、留宿费、消毒费被服费等)。
查询费按每人一次性12元收取。
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遣送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收取。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州收容遣送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市、州物价、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限额内制定。
三、经批准由民政部门设立的收容遣送站(名单附后)要严格按市、州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以上收费标准试行到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试行期满后,将执行情况专题报省财政厅、物价局,由省民政厅根据试行情况另行报批。
附:湖北省收容遣送站名单
湖北省收容遣送站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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