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合理发挥燃油应急调峰电厂的功能,维持电厂的正常运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榕昌、永昌电厂实行两部制上网电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部制上网电价的核定原则:
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精神,燃油应急电厂按项目剩余经营期(至2010年)核定容量电价。
2、容量电价包括还本付息、投资回报(仅考虑外方投资回报)、除燃油成本外的运行成本费用等,电度电价仅包含燃料成本。
3、容量电价相对固定,电度电价一年一定,若油价波动超过10%以上时可给予调整。
二、两部制上网电价水平:
1、容量电价(含税):榕昌电厂49.97元/月·千瓦;永昌电厂30.09元/月·千瓦。(榕昌电厂容量6.9万千瓦,永昌电厂容量4.6万千瓦)
2、电度电价(含税):2001年榕昌、永昌电厂电度电价为0.40元/千瓦时。
实行两部制电价后,不再实行峰谷电价。
三、两部制上网电量额度:
1、榕昌电厂年上网电量核定为1.15亿千瓦时之内;永昌电厂年上网电量核定为0.775亿千瓦时之内。根据电网调峰需要安排发电。
2、榕昌、永昌电厂原计划安排的上网电量的剩余部分(即1.925亿千瓦时)由省经贸委重新安排给有关电厂,其平均上网电价限定在0.30元/千瓦时以内,具体上网电价由省经贸委确定的电厂向我局申报并经平衡后核定。
四、容量电价和电度电价的电费按月支付。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至2010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