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按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4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晋政发(2004)26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现就我市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与国务院、省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省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认真进行一次再清理,确认本部门所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凡国家、省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停止实施,不得延误;违法实施或擅自保留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级各部门领导特别是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衔接工作,认真研究、及时解决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防止管理出现真空脱节。
四、各部门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于十月二十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联系电话:4220329
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