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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三明火车站广场机动车停放收费问题的批复

三明市物委:
  你委《关于火车站广场停车收费问题的请示》(明价[2001]11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1]服字14号)明确的价格管理权限,三明市火车站广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你委负责制定,不再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你委要加强对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必要时,由福建省物价局检查分局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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