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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梧州市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1998年我市颁布施行的《梧州市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相适应。2003年7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梧州市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梧政发(1998)74号)。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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