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从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全国统一的电脑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式样附后)。本市原有各种有抵扣联的运输发票(包括统一发票和冠名发票)一律停止开具。
二、《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的防伪措施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由于上海尚未使用税控开票软件,为此本市规定:
(一)自开票纳税人使用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免费提供的《货运发票》开票软件。
(二)受托开发开票软件的上海瀚博科技有限公司同时负责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负责培训服务。
(三)代开票纳税人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代开的有关规定和手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货运发票》开具限额不超过百万元。
四、根据《通知》要求,由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其12位代码中的第9、第10位分别为0和4,如2004年第一次印刷的12位代码为:231000410451;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发票》,其12位代码中的第9、第10位分别为0和6,如2004年第一次印刷的12位代码为:231000410651。
五、《货运发票》发售价为1.30元/份;由税务机关代开的每份为1.30元。
六、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由税务机关按总局《通知》中规定的式样和要求进行制作。
七、各单位应在2004年9月底前,按有关规定做好有抵扣联运输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八、《货运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时,税务机关为代开单位;代开票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开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并按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中4位地区代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票样见附件1),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其中密码区规格为: 92mm ×22mm,具体方位详见票样。
四、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交通运输业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按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三)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五)《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
(七)税控收款机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在打印发票的同时,自动打印出XX 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录入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规定。
设定参数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完税凭证号码。其中,自开发票7个参数,代开发票10个参数。
五、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各地方税务局应严格《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定期检查。
六、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下发后,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统一的新版《货运发票》。在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填开时可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附件: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略)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