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风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01)35号), 认真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若干守则》(厦府(2001)综112号),确实加强政风建 设,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 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
大力推进政风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密切人民政府同人 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人民政权、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必然要 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群众的安危 冷暖时刻放在心上,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密切联系群众,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群众来访接待日制度
各级各部门都要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群众的情绪和愿望,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领 导干部直接接待群众来访,是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和沟通的一个重要途径。市人民政府 领导 要关心、重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变上访为下访,通过开展约访活动、阅 批群众来信等方式,亲自处理重大信访问题。要继续保持市长专线电话的畅通,加强 政府电子 信箱的网上交互功能。各区、镇、街道以及涉及群众利益较多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领 导接待日制度和领导专线电话,每月至少应确定一天为群众来访接待日,由主要领导和班子 成员轮流接待群众来访,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接待日制度关键要落实到解决问题上,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做到理顺情绪,化解矛盾。要把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和 专线电话制度作为各级政府的基本工作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并与落实信访工作“争‘三无 ’创‘三优’”活动有机结合起,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各级各部门都要不断提高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领导干部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市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每 年下基层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区级政府的领导干部每年下基层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领导 干部下基层工作时,一律轻车简从,不得增加基层负担。调研中要深入到群众中了解情况, 防止和克服走马观花的现象。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每人每年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 出一两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具有指导作用的工作调查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要建立机关和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制度。不论下基层调查研究或建立联系点,都要既立足于帮 助基层解决困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又注意分析社情民意,准确掌握动态,研究防范和化 解各种矛盾的有效途径,防范于未然。
四、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
(一)市政府召开全市性、综合性的大型会议,必须经市长批准,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部署 涉及各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或需要市政府各部门、下级政府共同研究完成的重要专业性工作, 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可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其他应 由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 ,除分管领导外不邀请 其他市领导同志出席或为会议题词、发贺信。表彰先进会议应与本部门召开的年度 工作会议一并举行。每场会议召开前,各部门应向市政府办公厅专题报告。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工作,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带头严格控制会议场 次、规模、规格和会期。凡是可以通过发文件传达上级精神、布署工作的,就不再开会;凡 是可以通过电话、便函或其他渠道解决的,就不再发文。严格控制召开庆功会、表彰会、纪 念会、研讨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各部门对需要召开的会议,也要精心安排会议内容、议程, 突出重点,解决问题。
(三)市政府全体成员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举行时,市政府的部门和直属机 构主要领导同志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举行时,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按会议 通知要求指派有关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并代表本单位发表意见。凡要求主要领导参加会议时, 主要领导同志因故无法到会的,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厅递送书面请假报告并明确委托其他负责 人参加会议,对受托参加会议者应就通知的议题予以授权。提请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主 汇报人汇报时间一般应控制在二十分钟之内;相关部门需要发表意见时,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形成的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不能随意变更,如有异议应 在专题会议后及时向市政府书面申述。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形成的意见,作为市政府常务会 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决策依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协 调的议题时,一般的相关部门不再列席会议。
(四)进一步减少市人民政府领导的事务性活动。市政府办公厅不受理越级送达的各类请柬、 邀请函等,除全国性、全省性重要的专业会议外,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一般性的部门 或系统会议(如业务会、片会、表彰会、庆祝会、座谈会、茶话会、研讨会、周年纪念会)和 纯礼仪性、地区性的经贸洽谈会、招商会,开工、竣工、开业典礼,展览、展销开幕式,庆 祝、庆功、表彰会,签字仪式、首发首映式、纪念活动等。对上述活动,市政府领导不题词 。
(五)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 制发文数量,领导干部在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本单位正式文件印发。凡是会议上已印发 的、报纸上已登载的领导讲话,除再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外,一般不再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 的讲话需要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内部情况通报》刊发的,应当选择对全局工作有较强指导性 的重点讲稿刊发,也可以摘要刊发,刊发时均不加按语。在报纸上已登载或发过传真电报的 通知、决定,一般不重复发文。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一般只转发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 有关文件,不转发省厅局的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新闻媒体、《厦门政 报》和政府网站公布施行,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大范围印发。
(六)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不得重复发文,不得随 意扩大文件的发文范围。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 门自行行文,涉及其它部门的事务,应由主办部门主动出面协调商定,提倡联合发文;属于 其它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有关部门处理。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 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 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直接向各级政府正式行文;各级政府收到此 类文件,可不予受理。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七)市党政机关计算机专网已实现与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联网。各级各部门凡是从党 政机关专网上收取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文件、会议通知、信息等,一律视为正式行文,应 按办文程序进行处理。要切实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及时接收、处理公文、信息及 会议通知,使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发挥应有的作用。
(八)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检查评比报告制度,避免多头检查、重 复检查。要改进检查评比的方式,有提供书面汇报材料的,就不再另行安排专场汇报。对违 反规定或未经批准的各类检查评比活动,以及借检查评比之机向有关单位收费、敛财、大吃 大喝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一)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机构职能交叉重叠问题,着力解决好职 责不清、机构重叠、职能交叉以及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要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对已公 布保留的审批项目再进行一次梳理,凡上级已经取消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对保留的本市审批项目,还有改革空间的,也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 对于上级机关确定的但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整顿经济秩序的审批项目要提出意见,由市效 能办汇总上报。上级部门新出台的审批事项,要在厦门执行的,由各相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各区要按照进度要求,如期完成审改目标。市外商投资审批服务中心、市建设管理服务中 心和口岸通关单位要着重进行减少环节的改革,提高审批环节的透明度,建立更为科学的和 公开、公平、简化、便捷的办事程序。
(三)加强审批制度改革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已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制 定后续监管和延伸服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改变“重审批、轻管理、低服务”的现象。要 结合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进行检查,确保取消项目的落实。要制定审批、核准事项 责任制,明确审批事项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实行社会举报制, 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市政府94号令 的有关规定,对审批机关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六、推行政务公开,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继续加大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它不宜公 开的事项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切政务活动都必须向社会公开。要从“实际、实用、实 效”出发,不仅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更要公开办事内容、办事结果。尤其要结合本区 、本部门的实际,做好“点题公开”,公开群众最担心、最关心的问题,并确保公开内容真 实可信。对应公开的内容要在方便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场所和公开栏,还要 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和政府网站上公开,让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
(二)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政务公开工作由各 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主要领导同志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分管领导 同志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 度。对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务公开的单位领导,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诫免教育、效能 告诫;对于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 政处分。
(三)各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级政府的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检查。
七、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
(一)进一步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的领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 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重视,形成合力,促 进政风建设,提高机关效能。
(二)切实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强化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 ,坚决克服和纠正办事拖拉、互相推诿扯皮的不良作风,高效快捷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要 用改革的思路,加大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尽量使群众少跑机 关、少等时间、少耗精力。要围绕提高工作效率,改革行政办公方式,建立“快捷、高效、 廉洁、公开、务实、简便”的综合服务机制,为基层、为群众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一站 式”服务。
(三)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 法(试行)》,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考评工作。
(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调动、发挥群众和企业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认真 倾听群众、企业的呼声,及时解决各自在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把监督工作与推行社会服 务承诺制结合起来,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对把监督工作与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结合 起来,对那些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处理。要通过有效的监督, 坚决克服一些机关、部门存在的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等待观望等不良倾向,促进机关作风 的转变。
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持廉政从政
(一)加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力度。廉政建设是政风建设的主要内容,要严格执行《廉政 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项规定》等各项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 自律“五项要求”、“约法三章”和省、市政府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 员的廉政教育。各级政府的广大领导干部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领导干部不但自 己要率先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而且还要教育和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的工 作人员。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行政职权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政府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 钩,推进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会计委派、政府采购、土地批租和工程招投标等一系 列加强廉政建设的治本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二)建立和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省、市制定的实施办法,积极主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 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干 部的责任。
九、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
(一)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解决政风问题的根本途径,政府的一切工作都必须纳入 法制的轨道。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学法懂法,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行政, 作遵纪守法的表率。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各项制度。深入推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机关的执法 行为进行严格的考评。继续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抓好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要努力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行政执法 环境。对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特别是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不管是什么单位、什么人, 都要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度,完善 特邀监督员制度和人民建议的征集工作,把政府的施政行为自觉置于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和 广大群众的民主监督之下,使依法治国、依法治市方略真正落到实处。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0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