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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不同意收取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报名考试费的复函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2001]10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鉴于你厅收取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报名考试费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精神,不同意立项收取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报名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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