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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装备处、办公室):
  现将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尽快主动与本省(区、市)公安厅(局)联系,协商本省(区、市)法院系统的警车定编原则和定编标准,并随时了解各地的落实情况。

  二、要形成本省(区、市)法院系统警车(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的编制档案,制定新增警车及更新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在1996年1月底前,将本省(区、市)法院系统的警车定编情况和新增警车及更新办法,报给我局装备处。

  三、10月1日以后,凡新购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申领警车分配单的,要控制在定编数以内,并审查是否符合《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除继续凭发票复印件外,还要开具盖院印的申领单(暂用《囚车分配单开单申请》代替)。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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