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厍区维护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全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和使用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电站,是指广西境内装机总容量达到5万千瓦以上、30万千瓦以下的中型水电站和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水电站。
其它小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的管理及使用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立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主要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遗留问题;库区维护基金主要用于移民生产生活困难补助和库区基础设施维护。
第四条 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必须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要与当地的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不降低移民原来的生产生活水平并逐步有所改善。
第五条 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移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基金的分配,按批准的移民人数、淹没耕地面积综合确定,并按照批准的库区后期扶持总体规划分年度使用。
第八条 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计划安排,集中使用,专门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遗留问题。
(二)配套使用。基金要与地方资金、移民自筹资金配套使用。
(三)先急后缓。优先用于库区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和增加移民收入的项目。
(四)专账管理。按库区设立专门账户,以县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五)先批后用。基金必须列入年度计划逐级报批后才能使用,严禁先使用后报批。
(六)张榜公示。在基金使用所在地上墙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库区后期扶持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提取,费率分别为实施管理费3%、规划费2%、培训费O.5%、监理费O.5%、审计费O.5%。以上费用由县级以上移民管理部门提取和管理使用。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和处理库区遗留问题,必须编制库区后期扶持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十一条 市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工作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审批。
规划大纲未经批准的,审批部门不得审批规划。
经批准的规划大纲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批准的规划大纲,市、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审批。
规划未经批准的,审批部门不得审批年度计划。
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列入规划的项目必须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批等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规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规划项目基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
规划项目基金在lO万元以下的,以及规划项目基金虽在lO万元以上,但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期限一致的基础设施项目和生产扶持项目,以乡镇或村屯为单位捆绑组成一个项目,按典型设计来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规划项目基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审批。
规划项目基金在50万元以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报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规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不得越级申报或越权审批。严禁把规划项目化整为零、分段分解报批。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按年度使用,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由市、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和基金年度使用额度组织编制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在1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查和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市级移民管理部门要做好年度计划实施的协调、指导工作。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前,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要与项目法人或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或项目实施责任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没有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或项目实施责任书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要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经过招标的项目,实施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基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委托审计单位进行竣工审计;使用基金在1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委托审计单位进行竣工审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设置相应的财会岗位,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按库区和基金类别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等财务管理工作。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根据基金到位情况,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逐级拨付基金。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的财务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照制度、计划、程序拨款和用款。
第二十八条 基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为基金使用、管理的最后一级核算单位,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按时逐级上报会计决算报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要做好本级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加大对市、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全区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要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年度计划和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财务检查。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和规划实施完成后,应分别进行竣工验收和总结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部门组织。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组织项目法人或实施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有关准备工作,并向验收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单位应签署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县人民政府应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将项目移交给相关行业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户进行管理使用。项目移交后的运行、管理和维修费用应由接收部门、集体或个人自行解决。
第三十五条 规划实施完毕应进行总结验收。规划总结验收由市级移民管理部门申请,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组织。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在规划总结验收1年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 移民通过扶持达到规划目标的,市、县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移民扶持销号手续。
移民通过扶持仍达不到规划目标的,市、县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继续予以扶持,使移民达到规划目标为止。
第七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接受财政、计划、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移民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贪污、挪用、截留基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擅自调整规划、年度计划或擅自提高实施管理费及其它费用提取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移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之前颁布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