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物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督促收费单位自觉按时接受年审,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维护广大群众和企业的切身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
价格法规政策公布制度的具体要求,决定自2002年起每年对应领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在年度审验后开展公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福建省境内按规定申请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年审后一个月内自觉到同级物价部门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科)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审结果公告手续。
二、根据国家计委建立
价格法规政策定期公布制度的有关规定,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福建版)(以下简称《物价公报》)作为福建省唯一集中统一公布全省收费年审结果的标准文本,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为做好全省收费年审结果公告工作,各级物价部门应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收费单位公告手续,经审核、整理、汇总后,以九个设区市和省直为单位,将所有收费单位的公示资料报省价格信息中心编发《物价公报》(收费单位公告专辑或专栏)。收费单位公告专辑编印完毕,由省价格信息中心组织各地物价部门发送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单位和价格收费管理相对人。
附:收费单位公告资料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