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电网电价改革和疏导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366号)规定,我省从2001年7月25日起全面停止执行二次综合电价政策。经商省电力公司,现就二次综合电价取消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物价部门组织专人会同电力部门对二次综合电价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二次综合电价的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省批复的标准、范围和时间严格执行二次综合电价政策。
2、二次综合电价执行以来的收支情况,包括收入来源结构,分类支出情况(开支是否符合省批复的标准和范围)以及节余情况等。
二、清理中如发现违反文件规定收取和支出二次综合价差的应及时移交物价检查机构依法处理。
三、请各市(包括所属县)将清理结果形成专门材料,并对盈余部分的处理按照全额用于电网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的原则进行安排,具体改造项目由各级物价、电力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同意后--并于2001年11月15日报省物价局。我局将组织专人赴各地核实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