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安消防部队灭大火救大灾的能力,弥补火场消防供水量和消防装备的不足,努力减少火灾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和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火灾的需要,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扑救大火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等规定,相关单位要做好支援配合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工作的准备,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认识,加强对支援灭火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消防工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切实发挥特种机械在灭火救援工作中的重要支援作用,确保此项工作所需的人力和财力。
二、主动做好特种机械的登记和备案。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推土机、挖掘机、吊车、清障车、洒水车、园林用车、救护车、路灯维修举高车、清污车、牵引车、洗消车、运输车、水泥浇注车,认真登记,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队备案。
三、尽快完成特种机械的技术改装。在不影响特种机械正常用途的前提下,对各单位的个别特种机械进行必要的技术改装,以满足支援灭火救援工作的要求,改装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各单位配合。改装经费由市政府安排解决。
四、积极参加灭火救援工作的支援行动。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改装机械的管理和使用,并严密安排驾驶和操作人员的值班,在接到当地政府或公安消防部队的调动命令后要立即按照调动要求积极参加灭火救援工作的支援行动。
各单位特种机械参加灭火救援的损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ΟΟ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