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迅速制定各自工作方案,坚决圆满完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任务。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晋城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决定》)、省政府9月19日召开的全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省政府《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74号),从9月20日开始到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为了组织实施好专项行动,确保取得预期成效,现将我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制定如下,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省政府《决定》,加强领导,分级负责,真抓实干,严查重处。通过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推动我市煤炭工业本质安全程度显著提高,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要求
我市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行动全面负责。在具体工作中,要党政齐抓共管,组织协调国土、煤炭、煤监、安监、公安、工商、供电、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及组织人事等部门,坚决执行省政府《决定》和省纪检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违反〈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5)9号),严格执法。
各级政府要制定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编制工作进度计划,对重点工作项目和区域要实行定任务、定时限、定负责人的“三定”办法,并严格按计划实施。同时要制定对各有关部门执法到位的考核制度,认真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严格执行纪律,奖罚分明,确保执法到位。
三、工作重点
这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对非法违法煤矿实施严厉打击,概括为“四关闭”、“两整顿”。
(一)对以下四类矿井必须坚决依法实施关闭:
1、非法矿井;
2、经过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
3、2005年底前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4、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对关闭矿井必须按省政府《决定》中的六条标准关死关实,使其原有设施无法恢复,严防死灰复燃。
(二)对以下两类矿井必须责令停产整顿: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2、存在《特别规定》中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矿井。
停产整顿的矿井必须按省政府《决定》中规定的四项措施实施监控。停产整顿矿井的整改方案,属市营、县(市、区)营煤矿的,由市煤矿安全整顿办公室审查批准;属乡镇煤矿的,由县(市、区)煤矿安全整顿办公室审查批准,报市煤矿安全整顿办公室备案。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的复产验收,属市营、县(市、区)营煤矿的,由市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属乡镇煤矿的,由县(市、区)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市安监部门对县(市、区)安监部门组织验收的矿井要进行抽查。
四、工作阶段及任务
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贯彻摸底排查阶段(9月20日至10月20日)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一是学习宣传、贯彻发动,二是摸底排查。用30天的时间,把《特别规定》、省政府《决定》等重要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传达到县乡和各煤矿企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公告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要制作发放矿工安全手册,开展有关安全知识竞赛,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传达到所有煤矿从业人员,使非法违法煤矿的危害人人皆知。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发动,使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的政策规定、安排部署、处罚措施家喻户晓,形成对非法违法煤矿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公众谴责氛围。同时,各县(市、区)、乡(镇)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排查摸底,准确掌握非法违法煤矿情况,制定出严厉打击的具体行动计划。10月20日前,各县(市、区)将本辖区内非法违法煤矿情况和严厉打击的具体行动计划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县(市、区)、乡(镇)打击整治阶段(9月20日至11月20日)
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县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非法违法煤矿实施打击整治。本阶段的任务是按标准关闭辖区内所有非法煤矿,并依法对非法煤矿及其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处罚。对辖区内所有违法煤矿实施停产整顿,并严格监控,做到真停真整。对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或不可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到2005年底前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要及时做出关闭决定,按规定公告并组织实施。对关闭矿井的验收要严格标准,责任到人,验收资料要建档备查。
本阶段要实行严格的分工协作制。
1、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采矿秩序的监管,加大整合煤炭资源力度,加快制定出台整合方案,确定整合矿井和关闭井口,及时巡查发现并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严肃查处越层越界煤矿。负责对非法煤矿和资源整合报废矿井的关闭和验收,并对2005年底前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矿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越层越界的矿井进行督查处理;
2、安监部门要认真加强煤矿安全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控制,依法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依法监督检查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发现越层越界的矿井及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查处;
3、煤炭部门要依法检查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依照煤矿建设程序,严格基建和改扩建项目审批。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基建、改建、扩建的矿井和超能力生产的矿井。严禁非法违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流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2005年底前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矿井实施关闭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并负责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建立关井档案资料;
4、煤矿安全监察站要认真加强煤矿安全的经常性监察、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及时查处煤矿各种违法行为,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执法,对违法矿井和2005年底前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要及时作出处理,并通告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对其实施重点监管或关闭;
5、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接到国土、安监、煤炭、煤监等部门关井通知后,必须24小时内封存煤矿火工品,并及时没收和处理库存火工品。对停产整顿矿井要按煤炭部门批复的整改方案限量供应火供品。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6、供电部门要加强煤矿供电管理,严禁为非法煤矿供应电力。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必须在48小时内切断电源,拆除电力设备设施。对停产整顿的矿井要按照整顿方案限量提供电力并严密监控。发现超过限用电量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依法采取限电措施;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工商营业执照的管理,对无照经营或证照过期的煤矿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通知的非法和关闭矿井要及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8、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就业准入监察执法,保证煤矿全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在册职工工伤保险交纳率和全员培训率均达到100%。对违规煤矿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通告安监部门进行停产整顿和处罚;
9、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与煤矿安全有关的行政监察,严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到煤矿投资入股等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公职人员的责任。
本阶段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履行职责,不等不靠,不得推委扯皮,必须按照分工职责把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圆满完成任务。
本阶段结束时,各县(市、区)不得再有非法煤矿,违法煤矿得到有效整治,各县(市、区)向市、市向省提交阶段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市级核查考评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5日)
市政府将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成果进行核查考评,核查应关闭矿井覆盖率100%,核查中,①发现非法煤矿的,对非法煤矿和煤矿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依法严惩,按规定给予县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②发现非法煤矿关闭不达标的,或违法煤矿处理不彻底的,将对有关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给予限期完成一次警告,到期未达标完成的将按照《特别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本阶段结束时,全市不得再有非法煤矿,违法煤矿得到有效整治,确保全面实现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的预定目标。
市政府组织核查考评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参加,安排新闻媒体参与。县对乡(镇)的关闭矿井验收均应采取这种方式。
第四阶段:省级核查验收阶段(12月15日至2006年1月15日)
省政府组织对专项行动成果进行核查验收,抽查验收覆盖率不低于涉及矿井总数的10%。
第五阶段:总结阶段(2006年1月16日到25日)
本阶段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都要以专项行动工作的总体目标为标准进行回顾总结,严防出现反弹。要认真总结关闭非法矿井和整顿违法矿井的总体情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规律。对在专项行动中组织严密、工作出色、收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差距明显,存在问题的,要批评惩处。
市政府将召开专项行动总结大会,全面总结专项行动中的经验和成果,表彰奖励专项行动先进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中的先进单位;安排专项行动后继续保持对非法违法煤矿的高压态势、巩固专项行动成果、严防出现反弹等事宜;研究部署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监察、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
五、指导与督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中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进度督查,根据实际需要可派出专项检查工作组和进行县(市、区)交叉检查和验收。市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核查考评组,经常深入各县(市、区)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市直相关部门专项工作组是这次专项行动的监督者,必须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完成本部门的行动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是这次专项行动的直接实施者,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按时按量完成打击任务,确保全市专项行动圆满完成。
六、情况报告与信息传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可向上级对口部门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1、市安委办成立信息工作小组,由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李义德任组长。
2、各县(市、区)安委办迅速成立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信息工作小组,明确负责人,并指定专人为信息联络员。
3、安监、国土、煤炭、煤监、公安、电力、劳动、工商、监察八个部门要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及时向市安委办报送信息。
4、各县(市、区)信息工作小组负责本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的信息收集、意见反馈、情况汇总、工作总结、简报编写报送等;简报实行旬报制度,旬报时间为每月的4日、14日、24日,阶段报告在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上报(第一阶段于2005年10月20日,第二阶段于2005年11月20日,第三阶段于2005年12月15日,第四阶段于2006年1月15日,第五阶段于2006年1月25日结束),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
5、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本单位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电子信箱等和指定的信息联络员的固定电话、手机等联系方式上报市安委办。
6、为了便于统计汇总,各县(市、区)要将本县(市、区)每旬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按要求如实填写《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表》(见附表)后,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政府安委办。
7、市安委办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信息工作小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杰斌 张 敏 赵志峰
联系电话:2068029 2025790
传真电话:2068017 2022365
电子信箱:jcajzm@sina.com
七、宣传报道
全市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支持各级媒体报道专项行动情况。要充分运用当地的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各种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节目,通过现场采访、跟踪报道、社论网评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大张旗鼓、扎实有效的搞好宣传报道工作。要大造舆论,大造声势,把政府严厉打击违法煤矿的部署和措施传达到全社会,动员社会各界都来支持、参与、监督专项行动。要重视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典型案例的明查暗访,追踪报道,及时曝光,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八、举报受理与核查
对非法违法煤矿的举报和受理,坚持属地管理、归口受理、协调配合、分级查处、标本兼治、惩防结合的工作原则,多办少转,直接办理。具体要求按照《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试行)》(晋政发(2005)29号)精神和规定执行。
市安委办受理群众举报地点:安泰大厦612室
联系人:崔前进 电话:2068013
九、表彰奖励和惩处
对按时完成专项行动任务的县(市、区),经核查考评合格,并且从现在起到2005年底辖区无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1、晋城市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核查考评组(略)
2、晋城市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考核表(略)
3、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