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公司、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
根据国家经委、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水电财字第119号)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局《关于1997年湖北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重字[1997]182号)规定,考虑陆水枢纽管理局供电营业区存在的现实,经研究,决定省电网与陆水枢纽管理局互供电量,在同一月同计量点(表计装在产权分界点)按高峰、低谷时段分别予以互抵。互抵后,陆水电厂多送省网的电量,执行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省网供陆水枢纽管理局的电量,执行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县以下趸售电价。
上述规定从2001年7月25日抄见电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