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与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互供电量电价问题的批复

省电力公司、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


  根据国家经委、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小水电电价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水电财字第119号)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局《关于1997年湖北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重字[1997]182号)规定,考虑陆水枢纽管理局供电营业区存在的现实,经研究,决定省电网与陆水枢纽管理局互供电量,在同一月同计量点(表计装在产权分界点)按高峰、低谷时段分别予以互抵。互抵后,陆水电厂多送省网的电量,执行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省网供陆水枢纽管理局的电量,执行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县以下趸售电价。
  上述规定从2001年7月25日抄见电量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