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
为了避免福州市区相关企业因改组、改制、重组或合并,分立影响福州市局与省局直征分局的收入基数,现对《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局地税直征分局征管范围划分的通知》(闽地税征[2001]4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在福州市局与省局直征分局已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管征的有关企业,因改组、改制、重组或合并、分立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原则上由主管地税机关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对省、市属相关企业交叉重组或合并的,以出资方占50%以上的(或出资比例占大部分)的单位以新企业名称向该单位的原主管地税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二、为保持对被管理企业税收征管的连贯性,对设在福州市(不含市区以外的县(市))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总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本补充通知从二00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