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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上报调整污染治理规模养殖场名单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
  为切实有效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针对近期一些市县反映,有些列入污染治理计划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划入禁养区将搬迁,并要求调整等情况,经研究,开展污染治理规模场需要调整情况的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原则。各市严格按照我厅《关于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农专发(2005)49号)确定的《各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表》要求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坚持“大稳定,个别调整”的原则,不宜推翻重来,不可随意将符合条件并已列入计划名单的规模场调整为其他规模场;同时,坚持对等调整的原则,不可随意增加或减少已列入各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表中的养殖场数量。

  二、允许调整的对象。一是已列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规模猪场和牛场(生猪年出栏3000头或奶牛(肉牛)存栏300头以上),当地政府已明确在近期内搬迁的规模场;二是在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调查上报时未说明已治理,但实际已完成治理的规模场;三是名单确实有误的规模场。
  其它已列入计划名单的规模场不能调整。

  三、严格按标准加强治理。所有上报调整的规模养殖场名单,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对经批准同意调整的规模养殖场,其污染治理任务不变,要求不变,组织验收的时间也不变。
  请各市严肃对待,按从严、从紧的要求,尽快提出规模场调整名单,并说明调整理由,附上禁养区划定的文件,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6月10日前报省畜牧兽医局。同时,尽快落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并上报我厅。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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