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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简称《招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招投标法》,有力地促进了招投标事业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市的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项目业主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特别是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不按规定办理;缩小国家确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不按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定标;招标代理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行政部门直接介入招标投标活动,干预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运用行政权力,违法限制或排斥外地区、外系统投标人等。为全面、准确地实施《招投标法》,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全市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投标法》的学习与宣传
  各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和培训。主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各级领导,项目审批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招投标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学性,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各有关新闻单位要重视《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报导,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二、建立招投标统一大市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清除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标准应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予歧视。不得以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评标加分条件。禁止人为划小标段,阻碍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参加投标。中标项目分包,严格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规模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照标准,严格执行,监督实施,不得缩小国家确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同时要防止规模标准过低影响招标活动效率和效益。(2)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必须依法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从2002年4月15日起,市各项目审批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专章”〈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锡计重(2002)第2号文〉。(3)除国务院批准和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行制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依法核准招标事项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3)项目审批部门应将载有建设项目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批复,抄送同级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五、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设备材料招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省级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可以在省级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六、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
  (1)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2)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依法必招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3)依法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不准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定标。(4)严格规范中标人确定程序。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5)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依法受到保护。对制定招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和评标工作、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等事项,应当依法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6)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或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准擅自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停止执行。

  七、依法规范和整顿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2)没有完全脱钩的和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3)不得行使或者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以服务机构名义参与招标投标代理活动。(4)禁止任何个人私自为投标人和招标人充当中介,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八、完善监管手段。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工作。(1)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组建由市人大、计委、监察局、法制局、经贸委、建设局、外经局、水利局、交通局、财政局、医药局、信息办等部门组成的“无锡市招标投标监督网”,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网络互联,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2)从即日起,市计委协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资料库”,对全市各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予以纠正。

  九、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
  (1)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加强对于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招投标活动,并将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2)开展《招投标法》执法专项检查活动。通过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明查暗访,各行政监督部门的自查自纠和人大等监督部门的模底抽查,肯定成绩,纠正问题,查处各类违法行为。(3)对全市各类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招投标法》有关条文,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尽早制定《无锡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市计委将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协同市法制部门,抓紧对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清理的重点是与《招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配套细则相抵触的内容。尽快制定出台《无锡市招投标管理办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推进《招投标法》的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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