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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环境污染整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进一步推动生态省建设和“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根据省政府“治旧控新”和标本兼治的环境污染整治要求,现将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新增污染工作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加强工业项目环保把关,提高环保准入标准。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完善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坚持工业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环评执行率达到100%。
  (二)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新增污染物控制力度。从2006年开始,欠发达地区实现单位GDP污染物排放量零增长,发达地区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零增长。水源保护区、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和钱塘江(不含杭州湾)、曹娥江、鳌江等污染控制重点流域,新增工业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小于“治旧”减排量的80%。列入全省“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污染企业搬迁项目及相关的工业技改项目,单位工业产值污染物排放量下降50%以上,关闭的企业不得转移到其它地区。经国家核准和经省政府同意的重大工业项目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由省里进行统一平衡。
  (三)坚持有保有压,控制新增工业污染源。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其它低污染产业,努力保持工业投资持续平稳增长,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
  (四)坚持规划引导,完善产业政策。制定全省及重点流域的产业发展政策,加快制定工业行业环保准入标准。对不同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执行统一的环保政策,对内资和外资项目执行一致的环保标准,坚决杜绝把降低环保标准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措施。

  二、加强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
  (一)在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前,冻结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新的同类工业项目建设,改造、扩建项目要在执行“三同时”的基础上,实行产能等量淘汰制,严格控制规模总量。除经省批准的重点项目外,严格冻结以下新建项目:萧山区东片印染和染化工业区的印染、农药、合成制药、染料、合成化工等项目;富阳市各类造纸项目;温州市电镀企业和电镀添加剂项目;平阳县水头制革基地的各类铬工艺制革项目;长兴县各类铅锌蓄电池项目;上虞市精细化工园区的硫磺制酸、固化剂、合成制药、染料等项目;新昌江流域新昌嵊州段的各类制药项目;东阳市南江流域的各类化学工业项目;衢江区沈家工业园区的竹料腌塘造纸以及合成制药、合成化工、农药原料药等化学工业项目;黄岩区化工医药基地的染料中间体、医药中间体、粘胶剂、电镀添加剂、油墨、染发剂等项目;椒江区外沙和岩头化工医药基地的合成制药、外购溶剂回收、染料生产和印染等项目;临海市水洋化工医药基地的合成制药、橡胶促进剂、农药、染料等项目。
  (二)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下同)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蓄水区,禁止新建化工、农药、医药、味精、酒精、造纸、制革、印染、电镀等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从严控制新建化工、农药、合成制药、味精、造纸、制革、印染、电镀等项目。
  (三)以饮用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湿地等重要生态敏感区的环境保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其它生态敏感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以淘汰等量产能为前置条件。
  (四)在城镇建成区的非工业区块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产生噪声、烟尘、粉尘、恶臭和有毒气体以及污水无法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项目。

  三、禁止和限制发展重污染工业项目
  (一)严格禁止建设国家明令严禁的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土焦、小土硫磺、小电镀、小漂染、小农药、小选金、小炼油、小炼铅、小石棉、小放射、小炼汞、小炼砷等“十五小”项目以及小火电厂、小炼油厂、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小钢铁厂等“新五小”项目。除小火电厂外,已建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要坚决淘汰、关闭,小火电厂要视电力供应情况逐步关闭。
  (二)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需要,按照环境污染程度,确定第一批禁止发展的工业项目52类和限制发展的工业项目55类(目录见附件)。今后,将结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变化和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调整修订禁止发展和限制发展目录范围,并分批下达。
  (三)省发改、经贸、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共同制定钱塘江等重点流域产业发展导向政策,按区域的产业发展定位和流域的水环境功能区目标,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水资源保证能力,分别提出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目录和控制性产业规划。
  (四)为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最终依靠推广应用先进工艺技术降低污染,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对高科技中试、示范推广、产学研开发等项目在实施期间可适当放宽限制发展规定,其产生的污染物暂不纳入总量治控挂钩的控制范围。

  四、加强工业建设项目集中布局和污染集中治理
  (一)合理布局生产力,优先发展环杭州湾、温台沿海、金衢丽三大产业带发展规划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列入工业污染行业限制发展目录的项目,在符合开发区(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定位的前提下,原则上一律进入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块以及今后经省政府同意设立的新增区块。
  (二)各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块要加快污水、固废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于2007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营。污水集中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在线监测装置,并纳入省环保局管理信息网络接受监控。
  (三)列入工业污染行业限制发展目录的水污染项目以及其它COD排放量在10吨/年以上或氨氮排放量在1.5吨/年以上的所有建设项目,其产生的污水必须排入污水管网,不得直接排入江河湖库水体(确需单独排入江河湖库的,必须达到污水一级排放标准)。上述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和报批环评时,必须提供与污水集中处理厂签订的污水集中处理合同文本。
  (四)通过提高水费等资源类产品价格以及各类排污费征收标准,利用经济杠杆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大力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项目必须定价、定额获得自备水源许可。

  五、建立“控新”工作机制
  (一)省环保局按照“治旧”和“控新”挂钩的要求,制定全省COD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各市、县(市、区)年新增排污量和减排量,经省发改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指令性计划管理。省环保局会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负责汇总各级新增工业项目的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二)各级发改和经贸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核准、备案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对因环保原因遭否决的工业污染行业限制发展项目,发改和经贸部门不得再次接受核准和备案。同时,认真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避免部门之间和省、市、县(市、区)之间多头核准、备案,堵塞管理漏洞。
  (三)实行“控新”部门联动,建立工业项目核准、备案和许可等手续办理的信息通报制度,有关审批文件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目录所列禁止发展的工业项目,各级发改、经贸等部门均不得核准和备案;对目录所列限制发展的工业项目,实行“谁许可、谁负责”;对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较大的工业污染项目,要逐步推行核准、备案和环评的公示制度。禁止类项目和经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否决的项目,各级发改、经贸、环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水利、外经贸、电力、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和金融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手续和提供项目建设条件。
  (四)外商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的要求,严格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在重大对外招商活动中公开签约的项目,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应事先征求发改和经贸部门的意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被动。已经签约的工业污染招商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控新”的各项规定。
  (五)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管理,杜绝工业项目批建不符等逃避控制现象,对“批大建小”、“批甲建乙”、“少批多建”等行为,要严格禁止其投产,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强化工业项目监督、稽查和审计力度。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违反本“控新”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行政责任。

附件: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附件
一、禁止类项目
1.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专业性铸铁除外)
2.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转炉,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产品除外)
3.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钢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各类钢材(地条钢)
4.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5.含氰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工艺技术(军用除外)
6.炉床面积2.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7.冶炼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8.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9.利用坩埚炉等落后设备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
10.200吨/日以下的钼、铅锌、铜和萤石矿选矿
11.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5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
12.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13.年产7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陶瓷砖、年产20万件以下卫生陶瓷生产线
14.年产50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15.非新型干法工艺的各类水泥生产窑炉
16.石灰土立窑
17.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18.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19.氯碱法再生棉布回收加工工艺
20.中碱玻璃球生产线
21.年产3万吨以下废纸造纸(特种纸除外)
22.草浆、棉浆化学制浆
23.年产50万吨以下木浆化学制浆
24.放射性制品
25.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厂
26.硫铁矿制酸
27.淀粉发酵法制酒精
28.化学法制酱、醋生产线
29.年生产能力50万条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
30.年生产能力1万吨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31.土法炼油
32.汞法烧碱
33.开放式电石炉
34.年产1万吨以下的明矾生产
35.电炉法生产黄磷
36.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37.高中温钠法百草枯农药工艺
38.低效高毒农药(多氯联苯、除草醚、杀虫眯、氯丹、七氯、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磷胺、甘氟、毒鼠硅等)
39.土法生产涂料、油墨、胶粘剂
40.107涂料、106内墙涂料
41.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0?1克/公斤的用于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42.年产1万吨以下合成染料
43.铅铬黄、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44.年产50万张(折成牛皮标张)及以下制革项目
45.生产能力500吨/年以下的油墨厂(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
46.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工艺
47.汞电池
48.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49.年产30万支以下小荧光灯
50.含重铬酸钾火柴
51.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52.年产2000万米以下漂染、500万米以下丝绸印染、1000吨以下染纱
二、限制类项目
1.180平方米及以下烧结机
2.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或未配套建设除尘装置的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
3.公称容量100吨以下炼钢转炉或未配套建设除尘装置的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转炉
4.公称容量70吨以下电炉或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电炉
5.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
6.新建、扩建炭素制品生产
7.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冶炼项目以及铅锡焊料生产项目
8.单系列5万吨/年及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9.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10.单系列5万吨/年及以下的铅冶炼项目和10万吨/年及以下的锌冶炼项目
11.直接燃煤型反射炉再生铅、冲天炉炼铜
12.新建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浮法普通平板玻璃生产线
13.年产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
14.新建和扩建日产4000吨及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15.直径3.0米以下磨机的水泥粉磨生产线
16.纸面石膏板生产线、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生产线及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17.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18.石膏(空心)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及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人造轻集料(陶料)生产线
19.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20.岩(矿)棉生产线
21.不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废旧机电、金属拆解回收
22.拆洗船
23.镀锌钢管
24.新建铅锌矿、钼矿、莹石矿采选项目
25.工艺技术落后的精细化工生产线或装置
26.禁止类以外的所有合成农药项目
27.硫磺制酸
28.禁止类以外的其它电石生产装置
29.四氯化碳项目
30.力车胎(手推车胎)、汽车斜交轮胎项目
31.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32.甲醛、偶氮苯类染料中间体
33.非水溶性油漆、涂料
34.工艺技术落后、产品档次低的化学原料药项目
35.新建DMT法聚酯装置
36.新建5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37.新建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
38.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39.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40.新建和改扩建制革前工段(生产兰湿皮)项目
41.年加工皮革50万张及以上10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42.新建保温瓶玻璃瓶胆生产线
43.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氢醇)
44.三聚磷酸钠生产线
45.糊式锌锰电池项目
46.镉镍电池项目
47.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48.电路板腐蚀、金属表面酸洗
49.新建白酒、酒精生产线
50.味精生产用谷氨酸项目
51.糖精等传统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52.以CFC-11为发泡剂的各种塑料发泡工艺项目
53.不可自然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54.粘胶纤维项目或生产线
55.印染(含漂染、染色)、洗毛等项目或生产线(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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