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农业机械局关于贯彻《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业规范》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业规范》意见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无锡市农业机械局
(二○○二年五月九日)
省经贸委、省农机局共同制定的《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业规范》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以苏政办[2002]30号文转发。为了落实《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业规范》(以下简称《行业规范》),切实加强对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下简称变型机)的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实施《行业规范》重要性的认识
变型机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农业运输机械,其价格低廉、操作方便,深受广大拖拉机驾驶员的欢迎,近几年在我市的发展速度较快,至2001年末保有量达5435台,为我市农村农用物资运输,为农民增收作出了贡献。但在发展过程中,从生产、销售到使用、管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危及农机安全生产。《行业规范》的出台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范了变型机产品的生产条件、技术要求、企业管理和市场准入,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行业规范》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安全生产。
二、加强变型机生产、销售的源头管理
各生产、销售企业要按照《行业规范》规定的生产条件、技术要求、企业管理和市场准入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加强企业管理,改进生产条件,完善生产工艺、检测手段,提高变型机产品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六部委的“三包”规定,搞好产品售后服务。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变型机经销商不得再经销不符合《行业规范》的变型机产品,本市的变型机生产厂不得再生产不符合《行业规范》的变型机,严禁用废旧件拼装变型机。
各级经贸、农机、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对变型机产品和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和产品,暂停其销售入户资格,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取消其销售入户资格。对非法拼装、改装、用废旧件组装变型机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取缔,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变型机的道路检查,纠正与查处违规行为。
三、严把变型机入户、检验关
1.严格执行变型机入户资格公示制。《行业规范》明确,省经贸委、省农机局对符合《行业规范》要求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公告制度。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省农机局发布的变型机入户资格公告核发牌证,不得超公告范围发放牌证,对私自拼装以及超过两缸柴油机的变型机一律收回牌证。
2.严格把好变型机登记入户关。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变型机登记入户时,必须严格按照《行业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严格进行审核和技术检验,凡技术要求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得上牌。对原上牌目录内虽符合目录技术参数要求,但部分参数不符合《行业规范》的特定技术要求的变型机,在6月1日前购买的可以办理入户手续,8月1日起不再办理入户手续。
3.严格把好变型机年度检验关。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变型机的年度检审工作时,对新购机按《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执行;对2002年8月1日前已领牌证的部分参数不符合《行业规范》特定要求的变型机准予年检,但必须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验、妥善处理,并按照《行业规范》技术要求责令限期整改、逐步淘汰。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行业规范》,结合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变型机的管理,将我市变型机的发展纳入健康有序、长效管理的轨道,确保安全生产。对违规而造成恶性农机安全事故的,要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无锡市《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领导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