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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市《关于调整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2]40号)收悉。为促进省会城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止各种与入园挂钩收取赞助、建园费等乱收费行为,根据你市幼儿园办学成本费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你市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调整和适用范围
  凡福州市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幼儿园,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直属幼儿园亦按照此标准执行。属社会力量办学的,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430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费项目为管理费、杂支费、保教费,具体标准为:
  简托  半托  全托
  各类幼儿园开办的小小班收费标准可上浮20%。
  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下调不限。
  幼儿园各项费用,应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日收取(每月扣除双休日按22.5计收)。
  三、收费管理
  此次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后,各类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形式的赞助费、建园费、押金等,也不得利用幼儿园正常在园时间以特色、兴趣小组为由,另行收取其他费用,违者,按乱收费论处。幼儿园的收费应实行票款分离,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福州市幼儿园从2002年秋季入园的新生开始执行,省直属幼儿园从2003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执行新标准后,原省物委、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调整省直和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6]费字284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对原在册的幼儿园学生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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