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
针对上海虹桥药业有限公司《关于中药饮片分装包装情况的请示》,经研究,现将药品经营企业分包装的中药饮片的标签内容规定如下:
一、内包装标签内容包括: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分包装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分包装日期。因包装尺寸的原因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可适当减少,但至少标注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分包装企业、产品批号、分包装日期。
二、中包装及大包装的包装标签内容包括: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分包装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分包装日期、执行标准。
有关药品经营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的更换工作,3个月后不得使用原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标签,此前已进入中药饮片使用单位的,可在效期内继续使用。请各单位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经营企业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