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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政府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各国省属企业:
  《大同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大同市政府网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大同市政府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网络管理,保证市党政办公自动化系统顺畅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络,广义是指市电子政务外网、内网、专网及数据库,具体是指覆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县区及其他接入市电子政务内网、专网的计算机宽带光纤网络。

  第三条 建设和运行政府网络的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并根据其技术规范和业务规范要求,实现政府计算机内部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与其它计算机网络互联,实现办公自动化,为我市各级党政机关服务。

  第四条 大同市公安局主管和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的安全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指导政府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对政府网络进行安全审核、备案登记;
  (三)对政府网络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
  (四)依法查处各类危害政府网络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同市国家保密局主管和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政府网络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共同维护的原则。政府网络的IP地址、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数据库等网络资源统一分配管理。

  第六条 大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统一制订政府网络建设规划、投资计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受理局域网的用户域名申请、IP地址分配、系统资源配置、系统维护、安全防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局域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协助各单位规划、建设二级子网,并提供技术资源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 政务外网由市信息化管理中心的统一接口接入国际互联网;政务内网以市政务大厅局域网为中心建设辐射市直各委、局、办和各县区党政机关的封闭性实体网络;政务专网分别接入中央和省要求接入的专网。政务外网与政务内网实行物理隔离,政府政务内网与政务专网实行逻辑隔离,涉有政务外网、内网、专网的各部门不得自行打通各网通道,更不得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第八条 政府网络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需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未经论证或论证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九条 市信息化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对政府网络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组织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条 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信息化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大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负责政府网络的互联和接入管理工作,各部门计算机网络在接入政府网络前应将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入网主机数量等资料上报信息化办,经审核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接入。

  第十二条 设置在用户端的政府网硬件设备,由各单位自行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管理组织、设立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和有害信息检测、处理等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采取防范非法入侵、安全审计、及有害信息封堵等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各接入政府网络的联网单位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取得公安部销售许可,并由经山西省公安厅批准经营该类产品的单位提供服务。网络安全方案须上报大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审核论证,大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国家保密局定期对各接入单位进行网络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各接入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第十六条 各接入单位及用户不得干扰、破坏及非法窃取政府信息网络中软、硬件资源;不得进行危害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接入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网络运行及信息安全管理,并接受大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接入单位按照信息资源开发总体规划进行本系统专业信息资源开发建设工作,并为政府网络数据库中心提供信息资源,保证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

  第十九条 各接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通过政务办公网和政务外网发布信息。

  第二十条 各接入单位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各站点网页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络各站点网页内容要遵循真实准确、安全适时的原则,开展网上办公、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等业务,发布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履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在国际互联网建立网站或进行重大改版,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大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审核,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接入单位要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定期对重要数据库进行备份。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及主管信息网络安全的有关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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