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几个具体价格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招标范围的政府定价药品必须办理价格确认手续。为了确保政府定价药品投标价格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前到我局办理药品现行规定零售价格的确认件,作为向药品招标经办机构提供的必备资料。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的,药品招标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认真审核药品的现行规定零售价格,坚决制止虚假价格投标。
二、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及时调整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有关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和完善我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鄂价农工字[2001]110号)规定的作价办法,在收到招标经办机构报送的备案文件15日内,核定中标品种的临时零售价格并对社会公布。按招标作价办法制定的零售价格,凡高于政府规定价格的,执行政府规定价格;凡低于政府规定价格的,执行按招标作价办法制定的零售价格。
三、调整中标政府定价药品零售价格审批权限。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市(地)为最小组织单位,县级医疗机构统一参加市(地)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对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零售价格审批权限作适当调整。省(部)属医疗机构招标的药品,仍报省物价局制定并公布零售价格;其他招标医疗机构,报当地市(地)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零售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必须执行。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