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47号)一文第三条第四款中“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其它经济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更正为0.7‰,其它规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