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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管理费用有关取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投资效率,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管理费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现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有关管理费用取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管理费。按建设部《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建标[1996]628号)执行。取费标准是:
  以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费为基数,按下列规模确定费率:
  100万元--300万元,费率为2%-2.4%;
  300万元以上--500万元, 费率为1.7%-2%;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费率为1.5%-1.7%;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费率为1.2%-1.5%;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费率为1.1%-1.2%;
  1亿元以上--2亿元, 费率为0.9%-1.1%;
  2亿元以上--5亿元, 费率为0.8%-0.9%;
  5亿元以上, 费率为0.6%-0.8%。

  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地字[2000]49号)的标准执行,取费标准为中标合同价的0.16%,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一半。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的规定执行。取费标准按所监工程概(预)算计收。
  500万元以下的 (不含500万元),费率为2.5%以下;
  500万元--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下同),费率为2%以上,不高于2.5%;
  1000万元--5000万元, 费率为1.4%以上,不高于2%;
  5000万元--10000万元, 费率为1.2%以上,不高于1.4%;
  10000万元--50000万元, 费率为0.8%以上,不高于1.2%;
  50000万元--100000万元, 费率为0.6%以上,不高于0.8%;
  100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00万元),费率为0.6%以下。

  四、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329号)执行。取费标准为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14%。

  五、勘察设计费。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设计费、工程勘察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件执行。

  六、拆迁管理费(含拆迁代办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规定》(市政府令第130号)规定执行。根据本市目前拆迁工作实际发生费用水平,拆迁户数在100户以下的,按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取费;拆迁户数在100户以上的,按每户2000--2800元标准取费。

  七、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省物价局关于发布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2000]8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工程概算的0.08%执行。

  八、有关杆线、管线等设施迁移发生的费用,经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

  九、上述取费项目及取费标准,如国家和省市法规政策规定取消或增加取费项目,降低或提高取费标准,则严格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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